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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2016-8-1 08:51| 发布者: zhenghao| 查看: 1144| 评论: 0

      摘要: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发放管理,包括新发证书、换发证书和撤销证书管理。 第三条 证书发放管理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接受农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发证 第 ...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发放管理,包括新发证书、换发证书和撤销证书管理。

      第三条 证书发放管理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接受农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发证

      第四条 证书管理部门收集经分管(主管)站领导审批后的部级推广鉴定结果材料(含证书有效期满续展项目),汇总部级推广鉴定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的鉴定产品信息,同时收集农机产品监督抽查、质量调查、监督检查、补贴违规处理等结果信息,提交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鉴定产品信息汇总表;

      (二)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审批表;

      (三)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

      (四)部级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或续展检查结果报告);

      (五)部级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

      (六) 涉及鉴定产品的监督抽查、质量调查、监督检查、补贴违规处理等结果信息。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依据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和有关制度要求,对鉴定产品结果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审查产品信息的一致性、鉴定内容的完整性和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对评审产品给出“建议发证”、“建议暂缓发证”或“不建议发证”的评审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参与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为“不建议发证”: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制造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在部级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四)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评审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经站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会议频次。

      第九条 证书管理部门汇总“建议发证”和“不建议发证”的产品信息,形成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结果公示稿,经分管站领导签发后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中国农业机械化质量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建议暂缓发证”的产品,将相关材料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材料报送下一次技术委员会会议确认。对“不建议发证”的产品,经站长审批后,书面通知鉴定承担机构和申请者。

      第十条 证书管理部门汇总公示期间收集的反馈信息,报分管站领导。对社会反映有问题的企业或产品,由分管站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信息,形成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稿,经站长审批后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中国农业机械化质量网上通报。社会反映有问题且在公示期内无法核实确认的,暂不通报,调查核实结果报下一次技术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十一条 通报发布后,证书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制作并发放证书。

      第三章 换证

      第十二条 证书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要求组织对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分管站领导审核,站长批准。

      第十三条 根据证书有效期内换证审批结果,对通过换证审批的项目制作并发放新证书。换证日期为换证审批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证书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换证产品信息,向社会通报。

      第十五条 证书持有者因证书损毁、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管理部门凭证书持有者书面申请,按照相关程序经站长批准后,制作新证书,证书信息不变,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补发证书信息定期向社会通报。

      第四章 撤证

      第十六条 证书管理部门收集有效期内证书的相关信息,当发生《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撤证情形时,提出撤证建议,经分管站领导审批后,提交技术委员会评审。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对评审产品给出“建议撤证”或“不建议撤证”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证书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汇总撤证产品信息并公示。对反映有异议的,由分管站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证书管理部门整理公示结果,经站长审批后将撤证产品信息向社会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证书管理部门负责对评审过程中的记录归档保存,保存期至少为6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证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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